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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如何進行個人資料盤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後,企業也必須回頭審視手邊擁有的個人資料,是否是當事人提供或間接蒐集而來,而這些個資使用目的是否已有變更,這些個資狀態都攸關企業未來在使用這些個資時,是否必須再取得當事人同意。

  機關企業應該從業務流程的資訊流,去盤點企業目前所擁有的個資種類、數量和形式等,企業必須盤點到底有哪些個人資料,而這些個資來源是直接或者是間接蒐集而來的。要做個資盤點,蒲樹盛說,從資料的生命周期來看個資盤點是最適當的方式之一,從規畫、教育訓練、個資盤點並產生類別清單、個資流向、個資歷程等,就可以清楚掌握每一個資料的來龍去脈。

  對於企業而言,這些個人資料盤點的流程,是最花時間也最需要人力的關卡。許多企業都在尋找自動化個資盤點的工具,但目前而言,仍須以半人工查驗的方式,才能盤點出企業內的個人資料有哪些資料類型和種類。

  「除了要盤點電子化的個人資料外,企業還必須盤點紙本的資料。」若民眾到銀行開戶,會填寫很多書面申請表,銀行會掃描轉存成影像檔、PDF檔或其他電子化格式存檔,但這些紙本資料因為都有當事人的詳細個人資料,因此企業對紙本個人資料進行各種個資處理、利用、儲存甚至刪除等,都不可以忽略紙本個資這一個環節。

  若您所服務的單位打算進行個人資料的盤點,各位可以參考K大俠所設計的「個人資料盤點調查表」,交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登記整理,以便作為下一個階段管理與保護個人資料的重要依據。(本文部份內容轉載於itHome)



個資法一二事


分享一下昨日參加個資法研討會的聽到的重點,提供給各位參考。

  1. 大法官釋憲第603號,個資為個人權利的一部分,故需加以保障。
  2. 個資事務不應該放在IT單位,新法談到的是個資整個流程,包括「蒐集」、「處理」、「利用」等各個階段,IT通常僅為處理個資的單位。(share by新北市張檢察官)
  3. 非公務機關在看個資法時,可先從最重要的條文開始看起,例如第19、20、41條。
  4. 根據個資法,在蒐集個資時,取得同意方式非僅限「書面」,例如網站會員加入,可顯示隱私權政策,並取得同意即可。
  5. 人肉搜索行為可能觸法。
  6. 個資法不是無限上岡的限制使用,在不符合原有目的移作他用時,在某些條件(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是允許的,否則「務必」需取得同意。
  7. 違反個資是有刑事責任,例如無正當理由蒐集、意圖營利等(非僅指賣名單,行銷廣告推銷亦可歸類意圖營利,除非發的是公益廣告)。
  8. 再次強調,目的外(其他利用目的)需再取得書面同意。
  9. 直接蒐集資料時,務必完整告知要求的六大事項。(個資法第8條)。
  10.  施行細則裡第12條的11個「執行項目」,是舉證公司是否已盡善良管理責任的重要原則。
  11. 舉證免責的三大面向:資安管理(ISMS,ISO 27001)、個資管理(PIMS,BS10012:2009、JISQ15001:2006)以及個資法遵循。


另外,還有一些有趣的產品技術:
l   個資法解決方案評分表 http://www.phitech.com.tw/score2.html (隨便填資料就可以測試)
l   智慧型系統監控側錄 http://www.observeit-sys.com/
l   個資盤點工具 http://www.p-marker.com.tw/

2010年8月17日 星期二

如何進行個人資料盤點

  《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後,企業也必須回頭審視手邊擁有的個人資料,是否是當事人提供或間接蒐集而來,而這些個資使用目的是否已有變更,這些個資狀態都攸關企業未來在使用這些個資時,是否必須再取得當事人同意。

  機關企業應該從業務流程的資訊流,去盤點企業目前所擁有的個資種類、數量和形式等,企業必須盤點到底有哪些個人資料,而這些個資來源是直接或者是間接蒐集而來的。要做個資盤點,蒲樹盛說,從資料的生命周期來看個資盤點是最適當的方式之一,從規畫、教育訓練、個資盤點並產生類別清單、個資流向、個資歷程等,就可以清楚掌握每一個資料的來龍去脈。

  對於企業而言,這些個人資料盤點的流程,是最花時間也最需要人力的關卡。許多企業都在尋找自動化個資盤點的工具,但目前而言,仍須以半人工查驗的方式,才能盤點出企業內的個人資料有哪些資料類型和種類。

  「除了要盤點電子化的個人資料外,企業還必須盤點紙本的資料。」若民眾到銀行開戶,會填寫很多書面申請表,銀行會掃描轉存成影像檔、PDF檔或其他電子化格式存檔,但這些紙本資料因為都有當事人的詳細個人資料,因此企業對紙本個人資料進行各種個資處理、利用、儲存甚至刪除等,都不可以忽略紙本個資這一個環節。

  若您所服務的單位打算進行個人資料的盤點,各位可以參考K大俠所設計的「個人資料盤點調查表」,交由各部門負責人進行登記整理,以便作為下一個階段管理與保護個人資料的重要依據。(本文部份內容轉載於itHome)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談個資法與電信法對電信業在資安上的新挑戰

隨著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通過,企業對於客戶資料的保護,已不再侷限於特定產業,而是全面性的要求。其中電信業由於特殊的中介服務性質,掌握許許多多用戶的個人資料,自然成為個資法適用的主要目標。另一方面,電信業的主管機關NCC也積極推動業者強化資訊安全管理,在「電信事業資訊通訊安全管理作業要點」中希望各電信業者導入資安管理體系(ISMS),取得相關認證。未來並規劃於電信法修正條文中,將此作業要點的位階拉高,賦予對應罰則,以加強對業者的要求。因此電信業者除了要針對個資法的要求做因應外,也應把ISMS納入企業流程的一環,做好法規遵循的準備。

新版個資法與電信法修訂這兩項遵法議題有一定的相關度,但其目標是完全不同的。業者在面對這兩項議題時,可以先單獨思考個別的要求,對企業現有服務與流程做差異分析。但在進行風險改善或處理計畫時,為了避免資源重複投入的浪費,宜將兩邊的需求加以整合。

例如:個資法第二十七條中,針對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處理方法,要求「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這部份其實與許多ISO 27001附錄A的控制項有許多關聯。而且施行ISMS後,許多政策或程序都會被要求增加執行的紀錄或做有效性評估,這部份對於企業來說,在處理未來與客戶個資相關爭議時,可以藉由ISMS施行的相關紀錄,作為法律上責任歸屬的依據。

但是個資法與電信法也有許多不同的要求,例如個資法對於資料的生命週期與相關權利義務有非常詳細的陳述,企業必須認真檢視現行客戶與行銷名單的來源、內容與處理流程,在企業流程上做適當的因應。亦即為了保有行銷名單,可能要做好付出成本的準備。而電信法若修正後,可能會要求現有業者,需完成ISO 27001甚至是ISO 27011的國際管理標準驗證。其施行範圍,也可能擴大至「交換機房、交換中心匯集處」等,影響層面與範圍都可能加大許多,規模較大的電信業者必須及早做好準備。

K大俠在此要強調,針對個資保護或資安管理作業,要作到滴水不漏同時要兼顧業務進行順暢是絕對不可能的。然而企業必須體認到投資在資訊安全上的成本,隨著法令上責任的變更與罰則的加強,已不再是過往聊備一格的選擇。電信業除了面臨個資法外,未來還有新版電信法的挑戰,因此增加資安上的投資,或許也是提昇企業未來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式。

20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在保障個人資料隱私並兼顧新聞自由平衡下邁向新的里程碑。相關重點如下:

●保護客體與適用主體的擴大

個資法修正主軸在於擴大保護客體為所有個人資料(包含電腦處理及人工紙本的個人資料),以及打破行業別限制,包括所有的法人、團體及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受規範。

● 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加重及提高

修法的另一個重點,在於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責任內涵,同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臺幣2億元,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新臺幣5百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

● 為方便當事人提起救濟,新法增加團體訴訟機制

● 刑事責任主要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提高刑責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行政裁罰部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 有關醫療、基因、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之保護上,必須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嚴格要件下,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敏感性資料。

● 新法對於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有明確之定義,且未來直接或間接蒐集個人資料前,原則上須盡到對當事人之「告知義務」。個人資料一旦外洩,資料保有者依法須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以防止損害擴大。

資料來源:法務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