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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個資法一二事


分享一下昨日參加個資法研討會的聽到的重點,提供給各位參考。

  1. 大法官釋憲第603號,個資為個人權利的一部分,故需加以保障。
  2. 個資事務不應該放在IT單位,新法談到的是個資整個流程,包括「蒐集」、「處理」、「利用」等各個階段,IT通常僅為處理個資的單位。(share by新北市張檢察官)
  3. 非公務機關在看個資法時,可先從最重要的條文開始看起,例如第192041條。
  4. 根據個資法,在蒐集個資時,取得同意方式非僅限「書面」,例如網站會員加入,可顯示隱私權政策,並取得同意即可。
  5. 人肉搜索行為可能觸法。
  6. 個資法不是無限上岡的限制使用,在不符合原有目的移作他用時,在某些條件(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是允許的,否則「務必」需取得同意。
  7. 違反個資是有刑事責任,例如無正當理由蒐集、意圖營利等(非僅指賣名單,行銷廣告推銷亦可歸類意圖營利,除非發的是公益廣告)。
  8. 再次強調,目的外(其他利用目的)需再取得書面同意。
  9. 直接蒐集資料時,務必完整告知要求的六大事項。(個資法第8條)。
  10.  施行細則裡第12條的11個「執行項目」,是舉證公司是否已盡善良管理責任的重要原則。
  11. 舉證免責的三大面向:資安管理ISMSISO 27001)、個資管理PIMSBS10012:2009JISQ15001:2006)以及個資法遵循。


另外,還有一些有趣的產品技術:
l   個資法解決方案評分表 http://www.phitech.com.tw/score2.html (隨便填資料就可以測試)
l   智慧型系統監控側錄 http://www.observeit-sys.com/
l   個資盤點工具 http://www.p-marker.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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