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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蒐集個資時,告知事項的範本


依據個資法第8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相關罰則】§48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這邊舉了一個例子,歡迎大家參考使用

OOOO公司(以下簡稱OO)為了
推廣XXXX服務及產品使用,
需蒐集消費者之姓名、職稱、服務機關、服務部門、電話、手機門號、及Email,
以利溝通聯繫及寄送商品事宜。
利用地區限於中華民國所轄地域內,
供OO及其所屬經銷商,
作為客戶服務之用,並提供OO各類產品資訊及活動訊息。
OO將會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您的個人資料安全。
您可以利用Email或傳真方式向OO客服人員要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或是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甚至刪除當事人填註之資料。
惟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當事人個人資料後,其所享有的各項客戶服務與優惠活動亦將終止。

同意  不同意(如不同意,OO將無法提供服務)

本人簽名:______________  (限由當事人親自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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